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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良子自然健身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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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以前为原告)Shandong Liangzi自然健身研究所有限公司,山东省Jinan City Shizhong District 6号Yuhan Road 6号。

    法律代表是董事长Shi Yingjian。

    委托代理人马徐(Ma Xiang)是北京天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Ning Guang律师是北京天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受访者(原始被告)的商标审查和国家行业和商业行政区的裁决委员会及其住所是北京Xicheng District的Sanlihe East Road 8号。

    法律代表徐·鲁比亚(Xu Ruibiao),董事。

    受托代理人刘尤克(Liu Youqi)是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的干部。

    被告(原始审判中的第三方)北京paliangzi Health Technalltion Co.,Ltd。,Domicile是第1号,位于北京Haidian区Jimen Dongli 6号建筑物的南侧。

    法律代表朱佛(Zhu Guofan)是董事长。

    委托的特工宋·芬格(Song Fusheng)是男性,汉族,出生于1982年3月19日。

    上诉人Shandong Liangzi自然健身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Shandong Liang子公司)对北京第一号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2008年)不满意。在2009年2月10日接受此案后,该法院根据法律组成了一个合作小组,并于2009年3月9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上诉人Shandong Liang子公司的委托代理商Ma Xiang and Ning Guang,liu Youqi的委托书,诉讼委员会的委员会委员会和社会行业委员会(The Subscriencation of Subscection of Sublist Croperce and Cromist of Corvional Croperce and Cromiss)行业(the Inducriencation of Subscect and Cromist)(和裁决委员会)和上诉人北京塔利安·利安吉·卫生技术有限公司(Liangzi Health Technology Co.)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北京Liang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Song Fusheng出现在法庭上参加诉讼。该案的审判现已结束。

    2001年4月7日,州行业和商业行政区(以下称为商标办公室)批准了“ Liangzi”商标的注册(以下简称这是有争议的商标)。特殊时期截至2011年4月6日。批准的服务是42级医疗保健,物理疗法,整形手术,化妆品研究和生物学研究。后来,由于修订了“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分离表”,从42类到44类的医疗保健和物理治疗服务进行了调整。商标右持有人是山东·梁的子公司。 1998年12月28日,商标局批准了“ Liangzi and Tu”商标的注册(简短引用的商标)。特殊时期截至2008年12月27日,批准的服务是42级按摩和按摩。后来,由于修订了“相似产品和服务的分离表”,按摩和按摩服务从42类到第44类。商标所有者是Xinjiang Liangzi Fitness Co.,Ltd。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撤销了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理由是,有争议的商标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8条(以下称为商标法)。 2008年6月25日,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发布了商标审查,第06099号“随机”商标争议裁决号1551944“ Liangzi” Liangzi“商标争议6099”第6099号裁决“ 6099”(被称为6099号6099号6099号裁决),认为由卫生保健和物理疗法服务指定,并指定了争议性的交易,并指定了争议性的交易,并且是争议性的交易。商标构成了类似的服务。有争议的商标远非其他服务中引用的商标指定的服务,并不构成相似之处,应根据商标法的第43条进行了访问对第6099号裁决不满意,并在法定时期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应分别启动引用的商标。这与判断无关,即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商标不能被批准进行注册,因为它构成与引用的商标相同,在类似商品上或类似的商标与前面注册的商标相同。同样,山东·利安格(Shandong Liang)的子公司在“ Liangzi”商标上享有的权利不会影响是否应批准有争议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判断。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对山东·梁的子公司的相关主张和证据没有发表任何评论。

    尽管有争议的商标的撤销程序是由当事方启动的,但是否应撤销有争议的商标是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根据法律根据对相关事实,理由和请求的审查做出的判决。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应就有争议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做出判决。山东·利安格(Shandong Liang)的子公司和北京梁的子公司放弃了反对以“ liangzi”一词申请对方注册的商标的权利,或者申请不正确的注册,不能排除商标登记商标法的法规要求。商标法不提供有关撤销有争议商标的请求的身份的任何限制,理由是,有争议的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因此,在审查是否应撤销是否应撤销有争议的商标时,北京梁的子公司是否有权申请撤销有争议的商标的申请。山东·利安格(Shandong Liang)的子公司起诉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非法程序的原因无效,它声称可以根据合同享有的权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救济。

    在这种情况下,各方不反对有争议的商标和引用的商标的相似性,因此他们只评论指定为有争议的商标和引用的商标的服务类别相似。尽管为有争议的商标指定的“医疗保健,理疗”服务以及为被引用的商标指定的“按摩,按摩”服务在“ Semitic Products和Service Distancienting Table”的不同类别中,但两种服务的目的是恢复或改善服务对象的身体健康。服务内容是通过人工或工具对服务对象的主体采取行动,以实现医疗保健的目的。相关的公众通常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并且可以确定为类似的服务。因此,有争议的商标构成与前面注册的引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应撤销。

    山东·梁的子公司,部门分支机构的业务许可以及几份在线报告,商标询问信息的证据,第779697号,第1759764号,第1759764号,第1789781号,第1789781号,编号1213856审查的阶段和审查阶段的列表,其直接咨询信息的证据,包括第779697764号,编号1779697,在非案例中,该阶段及其在非案例中,这不是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制定第6099号规则的基础,并且与有争议的案件中的事实无关。这不接受。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制定的第6099号裁决审查程序是合法的,事实是明确确定的,法律的适用是正确的,应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应维持判决: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第6099号裁决。

    Shandong Liang的子公司对原始判决不满意,并向该法院提出了呼吁,要求撤销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的裁决6099和最初的判决。主要原因是,在上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北京李安格子公司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协议,恶意的商标注册以及诚实和可信赖的原则,原始法院应做出正确的结论,可以保护基于案件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但是,最初的判断将使用有争议的商标的客观历史事实划分了,并做出了错误的决心,导致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保护,判断无法扮演良好的示例性角色。 1。引用的商标被朱戈凡抢夺,违反了与Shi Yingjian签署的集体发展协议,并以Xinjiang Liangzi Fitness Co.,Ltd。的名义注册,该协议是法律代表。为此,Jinan的Liangzi踏入城市Liangzi踏入城市提出了对商标办公室的反对意见。 2001年8月27日,商标办公室在调解下达成了一项协议,澄清说,什叶派和朱古凡各自使用liangzi一词使用自己的商标。双方都不反对用Liangzi一词的另一方的商标申请,也不反对使用Liangzi一词的商标注册。上诉人基于诚实和信任度以及对行政机构和北京梁的子公司的完全信任,签署了协议,并履行了他在协议中的承诺。他将登记的有争议的商标持续了很长时间。他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数百家Liangzi商店,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质资源和财务资源。北京梁的子公司多次违反了签署的协议,完全失去了其诚实和值得信赖的立场,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 2。上诉人对有争议的商标的使用是基于商标办公室主持下达成的协议,没有错。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以及最初的判决的裁决使上诉人完全失去了放弃其合法权利和利益而没有考虑客观的历史事实的机会,这与律法相反,这与律法相反,违反了追求公平和正义的目的,提倡诚实和可信赖,抑制不良行为或抑制非法行为,并保护了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利益和利益; 3。在重复修订后,“相似服务和产品的分离表”从未将医疗保健,物理治疗服务,按摩和按摩服务列为类似的群​​体,证明修订机构和相关公众不会混淆或误解这一点。北京Liang的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所引用的商标和有争议的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经感到困惑。

    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以及北京梁的子公司应遵守原始判决。

    After trial, it was found that Shi Yingjian, Zhu Guofan, Li Shuhuai, Wang Shuyuan, Wang Xuquan, Han Qingyun and Wang Enzhong have cooperated to open and operate Liangzi footwashing shops in Shandong and Beijing since May 24, 1997, including two in Jinan and Beijing, and one in Qingdao, Weifang, Zibo,Linyi,Jining和Heze。 1997年9月23日,七人共同签署了Liangzi集体发展决议。该决议的主要内容是:所有股东一致明确表明,所有股东共同建立了Jinan总部商店,Qingdao和Qingdao和Linyi分支机构,并且分配比率与Jinan总部商店相同。将来,所有外部发展都将以Jinan的集体商店的形式进行。不允许股东谈判合作,签订合同或帮助他人计划以其个人名义开设商店。朱古凡(Zhu Guofan)被指示以Jinan Liangzi商店的名义申请Liangzi商标注册,并共同为所有股东建立并拥有它。该决议用名为“丽兹的脚踏式城市,利克西亚区,吉南”的印章盖章,朱古凡的签名上标有“ li shuhuai dai”。

    1997年10月31日,朱·瓜芬(Zhu Guofan)申请了商标局的注册,以商标的名义,即法律代表的Xinjiang Liangzi Fitness Co.,Ltd。。他于1998年12月28日获得批准进行注册。特殊时期于2008年12月27日结束。产品注册号为1235891号,批准的服务是42类按摩和按摩,且类似组为4204。后来,由于“类似产品和按摩服务的分离桌”的修订,因此按摩和按摩服务是根据类别进行了调整的42个42。

    1998年2月1日,Shi Yingjian,Zhu Guofan,Li Shuhuai,Wang Shuyuan,Wang Xuquan,Han Qingyun和Wang Enzhong签署了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从1998年2月1日起,最初共同经营的脚步店将根据原始投资分配比率将其分为单个运营,Zhu Guofan和Li Shuhuai将被分配给北京Zhichichunli商店和Guomao Jinzhiqiao商店。 Shi Yingjian和Han Qingyun被分配到Jinan Jinan Jiefangqiao Liangzi主商店和Beiyuan Road Branch。上述十家商店的所有协议各方共同使用Liangzi商标,独立运营,承担损益,并自由发展。吉南(Jinan)在利克西(Lixia)区Liangzi踏板城市的商业许可证最初是由朱古凡(Zhu Guofan)代表所有人注册的。分离后,它被改为Shi Yingjian,这仅代表Shi Yingjian和Han Qingyun。该协议于1998年10月7日由Jinan Notary办公室公证。

    1998年12月27日,利克西(Liangzi)健身总部位于利克西亚(Lixia)区,吉南市(Jinan City)以恶意注册为由对引用的商标提出异议。

    On February 17, 2000, Shandong Liang's subsidiary filed an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a disputed trademark with the Trademark Office, and was approved for registration on April 7, 2001. The special period is as of April 6, 2011, with th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number 1551944, and the approved use services are Class 42 health care, physiotherapy, plastic surgery, cosmetics research, and biological research.类似的组为4203,4211-4212。后来,由于修订了“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分离表”,从42类到44类,将医疗保健和物理治疗服务调整为44类。

    2001年8月27日,Jinan Lixia区Liangzi Fitness总部和新疆Liangzi Fitness Co.,Ltd。在商标办公室的主持下签署了一项协议(以下称为共存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A党是Jinan City Liangzi Fitness总部,其代表为Shi Yingjian; B党是新疆Liangzi Fitness Co.,Ltd。,其代表Zhu Guofan。由于在第42类4204中注册了“ Liangzi”和“ Huaxia liangzi”的商标,因为争端发生在1998年,经过2000年12月30日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因此两党的当事人和代理人都由州政府管理和商业商业商业商业管理者的商标办公室主持。根据公平,正义和共同发展的原则,为了确保方A和B的利益,它们形成了42类4204类别4204类别4204类别4204类别4204类别4204类别4204类别4204类别4204类别4204类别4204类别4204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 Category 4204类别4204类别4204类别1。政党A同意B党在第42、4204组中申请“ Liangzi”商标的注册,同时取消了对该商标注册申请提出的反对意见。 2。党B同意,党会将申请第42、4204组中“ Huaxia liangzi”商标的注册,同时取消了对该商标申请提出的异议。 4.该协议生效后,A方不应反对B党的其他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含“ Liangzi”一词或申请不当注册,并且B方不得反对A党A的其他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含“ Liangzi”一词或申请不可或缺的注册。 9。在本协议A和B方之间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应适用于企业和商店,在该商店中,双方代表应持有,参与,参与商业和特许经营。该协议分别代表A和B党B分别由Shi Yingjian和Zhu Guofan签署。该协议在2001年由Jinan Notarary办公室进行了公证。

    2002年2月,新疆Liangzi Fitness Co.,Ltd。将引用的商标转移到北京Liang子公司。

    2002年12月31日,北京梁的子公司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提出了申请,以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理由是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北京梁的子公司认为,有争议的商标与引用的商标相同,并且已经构成了近似商标。指定为有争议的商标指定的医疗保健和物理疗法项目以及指定的被引用商标的按摩和按摩应该是类似的服务。 1997年7月,北京Liang子公司的法律代表朱戈芬(Zhu Guofan)开设了吉南市利克西(Liangzi)脚步城市。山东·梁的子公司也位于吉南(Jinan),还提供医疗服务。不可能不知道被引用的商标的存在。他申请的有争议的商标在窃中是主观恶意。

    2008年6月25日,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制定了第6099号规则。该裁决确定有争议的商标与引用的商标完全相同,并且已经构成了近似商标。为有争议的商标指定的医疗保健和物理治疗服务以及指定为引用商标的按摩和按摩服务是类似的服务。服务项目是否相似,应通过目的,内容,方法,对象和服务的其他方面是否具有某些共同点来确定,相关的公众将对对服务的一般理解做出全面的判断。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指定的医疗保健,物理疗法服务以及该商标在引用的商标中指定的按摩和按摩服务属于产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不同类似群体,但普通消费者很难根据两者的服务特征和公共性来区分,因此应将其识别为类似商标的类似商标。有争议的商标的指定远非引用商标在其他服务中指定的服务,并且不构成相似性,应维护。被告提交了有关该案的商标纠纷和其他证据的协议。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它不涉及有争议的商标,因此不属于审判范围,因此不会对证据进行评论。根据商标法第43条,将撤销有争议的医疗保健和物理治疗服务商标的注册,并将维护其余服务项目的注册。

    In addition to submitting Liangzi collective development resolution, agreement on February 1, 1998, and coexistence agreement to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Committee and the original court, Shandong Liang's subsidiary also submitted the following evidence to the original court: the list of its direct stores, franchise stores, and cooperative stores, business licenses of departmental branches, and several online reports to prove that Shandong Liang's subsidiary has为“ Liangzi”商标的发展和普及做出了重大贡献; “ Jinlong and Tu”商标号779697,“ Jinlong”商标号1759764,“ Jinlong”商标号1789781“ Tiantian and Tu商标”商标的查询信息,以及“ Tiantian”商标。沙龙,医疗保健和其他类似服务。

    北京梁的子公司向原始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以证明医疗保健,物理治疗服务构成与按摩和按摩服务相似的服务。

    在原始法院的审判期间,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不反对Liangzi集体发展决议的真实性,1998年2月1日的协议和共存协议;北京梁的子公司没有反对Liangzi集体发展决议本身和副本的原始证据,并且反对是否是Zhu Guofan的真正意图;不反对共存协议的真实性;对1998年2月1日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并反对上述证据和本案的相关性。在第二个实例诉讼中,当山东·梁的子公司将梁兹集体发展解决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共存协议作为其上诉的主要原因时,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以及北京·利安格的子公司不反对上述协议的真实性,并与该案例相关性的真实性。

    在第二次实例试验中,北京梁的子公司在共存协议中认可了“ Liangzi”商标,作为引用的商标;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认为,集体发展决议中的“ Liangzi”商标和共存协议中的“ Liangzi”商标都涉及引用的商标。

    The above facts include No. 1551944, No. 1235891 trademark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and trademark archives, Ruling No. 6099, Liangzi collective development resolution, agreement of February 1, 1998, Jinan Notary Office (1998) Jizheng Neiminzi No. 508, coexistence agreement, Jinan Notary Office (2001) Jizheng Neijing No. 2020, evidence submitted by山东·梁的子公司和北京·梁的子公司在原始法院的诉讼过程中以及相关各方的陈述。

    该法院认为,山东·利安格的子公司提供了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以及原始法院,并通过Liangzi集体发展决议,1998年2月1日的协议以及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的共存协议以及原始法院在审查程序和原始诉讼过程中。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的第6099号裁决并未反映北京梁的子公司拒绝以上三个协议的意见。在最初的审判中,尽管北京梁的子公司对liangzi集体发展解决方案的真实性和1998年2月1日的协议有异议,但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在第二个实例诉讼中,当山东·利安格(Shandong Liang)的子公司将Liangzi集体发展解决方案和共存协议的内容作为其上诉的主要原因时,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以及北京Liang的子公司并没有提高对国防和试验期间上述协议真实性的反对。鉴于1998年2月1日的协议和共存协议是Jinan公证人办公室的公证,北京Liang的子公司不反对Liangzi Liangzi的集体发展解决方案本身和副本的原始证据,因此该法院证实了上述证据并确认了这一案例的真实性,并将其作为基本事实来确定这一案例的基础。其中,共存协议与此案有着牢固的关系,该法院采用了该案件。

    商标权是私人权利,可以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达成协议。如果这样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是当事方的真正意图,也不损害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的利益,应确定它是合法和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在此案的Jinan Liangzi Fitness总部和新疆Liangzi Fitness Co.,Ltd.达成了共存协议。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反映了当事方的自治,也不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立法意图。因此,本协议是一项法律和有效的共存协议,所有相关方都应严格遵守。 《共存协议》第9条规定,双方在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应适用于双方代表共同参与,参与商业和特许经营和特许经营的企业和商店。共存协议Liangzi健身总部A党,Jinan Lixia区,Jinan City和上诉人Shandong Liang子公司的法律代表是Shi Yingjian,以及B党的法律代表,Xinjiang Liang Liang Liang Fitness Co.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共存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与山东梁的子公司和北京梁子公司有关。 《共存协议》第4条规定,吉南市利克西(Liangzi Fitness)的利安吉·健身商店(Liangzi Fitness Store)和新疆liangzi Fitness Co.,Ltd.都放弃了反对与另一方商标“ Liangzi”一词的权利,或申请不当注册。由于有争议的商标已得到商标局的批准和注册,因此在共存协议签署后,“共存协议第4条中提到的“ Liangzi”一词的商标包括有争议的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利克西(Liangzi)健身总部位于利克西亚(Lixia)区,吉南市(Jinan City)对新疆liangzi Fitness Co.,Ltd.的反对意见,对引用的商标的注册,并未在法定时期提起争议。这是基于对行政机构信誉的信任和共存协议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北京梁的子公司违反了《共存协议》的协议,并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提出了申请,以撤销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理由是对有争议的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这违反了诚实的诚实和信任。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应考虑商标局的有效性,导致相关方达成共存协议,并做出符合双方争议的法律价值的判决。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共存协议不涉及有争议的商标,也不属于此案的审判范围; Shandong Liang的子公司和北京Liang的子公司在放弃与另一方以“ Liangzi”一词相提并论的权利的子公司之间的协议不能排除“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确定,这显然不适当。有争议的商标已被山东·梁的子公司使用后,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如果在审查过程中撤销了有争议的商标,则将无法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获得救济。 Therefore, simply identifying the disputed trademark and the cited trademark constitute similar trademarks on similar services, and revoking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disputed trademark on related services cannot reflect the purpose of the law in pursuit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violates the spirit of encouragement and promotion of honesty and trustworthiness of the Trademark Law, which is obviously unfair to Shandong Liang's subsidiary.

    To sum up, the facts determined by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Committee No. 6099 and the administrative judgment of Beijing No. 1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2008) No. 1178 of the First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the First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2008 are unclear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is improper, and should be corr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61, item (3)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Article 70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Implementation, the judgment is as follows:

    1. Revoke the administrative judgment No. 1178 of the Beijing No. 1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2008);

    2. Revoke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Committe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No. 06099 of the Trademark Dispute Ruling on "Liangzi" No. 1551944";

    3.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Committe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re-establishes the ruling on the disputed trademark.

    The acceptance fee for the first instance case is RMB 100, which shall be borne by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Committe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paid within 7 days from the date of effectiveness of this judgment); the acceptance fee for the Second instance case is RMB 100, which shall be borne by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Committe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paid within 7 days from the date of effectiveness of this judgment).

    This judgment is final judgment.

    Presiding Judge Zhang Bing

    Judge Sharina

    Acting judge Zhong Ming

    May 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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